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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院判例:物业没经过招标就入驻?合同无效,业主可不交物业费!
2025年09月16日 14:03   浏览:1130   来源:小区资讯

小区物业是怎么进来的?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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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物业没经过法定招标程序就入驻,业主能不能拒交物业费?近期,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再审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:未经招标且不符合例外情形的前期物业合同无效,业主无需缴纳物业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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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焦点:物业没招标,合同还算数吗?

某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》,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,后因业主王某某拒交物业费,物业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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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公司认为,自己和开发商签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且业主实际接受了服务,就该交物业费;而法院最终认定,这份合同因未经过招投标程序,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,属于无效合同,因此不支持物业公司索要物业费的诉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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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:为什么没招标的物业合同会无效?

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:

“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,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;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,经物业所在地的区、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,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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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院指出,这条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,也就是说,只要不符合“招标”或“经批准的协议选聘”这两种情形,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签的前期物业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。


之所以如此严格,是因为前期物业的选聘权在开发商手中,但实际享受服务的是业主。通过招标程序可以避免开发商随意指定物业,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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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主注意:这两种情况,物业合同才可能有效

- 经过招投标:住宅物业的开发商必须通过招标选物业,这是基本原则。

- 符合例外情形:如果投标的物业公司少于3家,或者小区规模较小,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,才能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。


像案例中那样,开发商直接和物业公司签合同,既没招标也没经过批准,合同必然无效,业主自然有权拒绝交物业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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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结:业主如何维护自身权益?

如果发现小区前期物业是开发商“私下”找来的,没经过招标,也没有相关批准文件,业主可以:

1. 核查物业入驻的程序是否合法,要求开发商或物业提供招标记录或批准文件;

2. 若程序违法,可主张前期物业合同无效,拒绝缴纳物业费;

3. 积极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,自主选聘满意的物业公司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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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条判例明确了前期物业选聘的“红线”,也给业主们提了个醒:遇到不合规的物业,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!


这个城市的物业公司是最大的物业公司管全市最佳收入区域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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