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区物业是怎么进来的?
如果物业没经过法定招标程序就入驻,业主能不能拒交物业费?近期,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再审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:未经招标且不符合例外情形的前期物业合同无效,业主无需缴纳物业费。
案例焦点:物业没招标,合同还算数吗?
某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》,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,后因业主王某某拒交物业费,物业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。
物业公司认为,自己和开发商签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且业主实际接受了服务,就该交物业费;而法院最终认定,这份合同因未经过招投标程序,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,属于无效合同,因此不支持物业公司索要物业费的诉求。
法律依据:为什么没招标的物业合同会无效?
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:
“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,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;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,经物业所在地的区、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,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。”
高院指出,这条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,也就是说,只要不符合“招标”或“经批准的协议选聘”这两种情形,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签的前期物业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。
之所以如此严格,是因为前期物业的选聘权在开发商手中,但实际享受服务的是业主。通过招标程序可以避免开发商随意指定物业,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。
业主注意:这两种情况,物业合同才可能有效
- 经过招投标:住宅物业的开发商必须通过招标选物业,这是基本原则。
- 符合例外情形:如果投标的物业公司少于3家,或者小区规模较小,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,才能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。
像案例中那样,开发商直接和物业公司签合同,既没招标也没经过批准,合同必然无效,业主自然有权拒绝交物业费。
总结:业主如何维护自身权益?
如果发现小区前期物业是开发商“私下”找来的,没经过招标,也没有相关批准文件,业主可以:
1. 核查物业入驻的程序是否合法,要求开发商或物业提供招标记录或批准文件;
2. 若程序违法,可主张前期物业合同无效,拒绝缴纳物业费;
3. 积极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,自主选聘满意的物业公司。
这条判例明确了前期物业选聘的“红线”,也给业主们提了个醒:遇到不合规的物业,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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